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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

来源 :365-588 日期:2016-11-08 [ 字体 ]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全市统计资料发布工作,保障统计资料发布准确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发布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发布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协调机制,依法定期发布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资料。

市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负责统计资料发布工作的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依法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  【发布原则】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制定该统计调查项目的机关发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拟发布实施上级机关布置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需经上级机关同意后,方可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发布渠道】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布统计资料:

(一)公开出版物;

(二)本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各类媒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

第六条  【制定发布计划】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统计资料年度发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发布的时间、内容、方式、频率、渠道等内容,保障社会公众及时获取。

第七条 【发布计划备案】市和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编制的下一年统计资料年度发布计划,于每年年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数出一门、确保数据质量的原则,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统计资料年度发布计划,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八条 【按计划发布资料】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向社会发布统计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发布的,应当于计划发布日前发布公告,并说明理由和调整后的发布时间。

第九条 【计划外发布资料】市和区有关部门拟发布计划以外的统计资料时,应当于发布前5个工作日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保障发布资料一致性】市和区有关部门拟发布的统计资料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核对,未经核对一致的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保障发布资料质量】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发布的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核制度,对本部门生成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发布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发布统计资料时,应当对指标含义、分类目录、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数据来源等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对已发布的统计资料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说明调整或者修改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计划发布统计资料或者擅自调整、修改已发布的统计资料未说明理由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是指生成和掌握市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政府组成部门、专门机构、直属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反映行政区域或者业务领域情况的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